一、金山学校学籍转退管理规定
根据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<昌M90107号>,《昌平区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学员退费规定(试行)》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二、退费的具体情况:
1. 学生缴费后,于开课前一周要求退费的,学校扣除相应手续费外退还剩余学费。
2. 如确属校方原因,无法开课而造成学员退费的,具体情况核对后,退还未听课程的课时费
用,不扣除手续费。
3. 超过三天,但未结束相应学习的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酌情退费:
a、应征入伍(凭入伍通知书);
b、被正规院校录取的学生(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);
c、本人大病住院(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手续);
d、工作异地(北京以外地区)调动超过1年者,自报名之日起1月以内(以交费凭证日期为准)未上课者,凭单位人事部门开具工作调动证明,经调查情况属实者可以酌情退费
4. 退费方式:携带本人学生证、身份证、收费凭证、退费申请表前来办理退费(代办退费还需出示代办人身份证及代办委托书),缺任意一项不予办理。
5. 退费时间:我校每周四为学籍转退工作日,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办理退费事宜。 三、不予退费的具体情况:
6. 报名三天以后,若不因校方原因,不得以任何理由(出差、出国、不想学习、没时间等)退费;
7. 自报名之日起三天以后转学其它科目的,不退学费差价;
8. 计算机课程的各单科班,报名后概不退费;
9. 报名超过一个月后退学的(无论是否上课),一律不再退费;
10. 已开发票的且无发票原件者不予退费;
11. 凡因违反学生管理规定或触犯法律被学校除名的学生不予退费。
注:退费金额=所交费用-已上课课时费(学费除以课时数)-学费全额的5%手续费-相关的费
用(资料费、手续费)
最终解释权归北京金山学校所有 |